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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除验资户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直辖市除外,下同)。
3、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emc易倍入口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转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的基本信息和已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填制“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签章后交给原存款人。
存款人向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与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一并提交银行审核。其中,“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是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所记载存款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也是基本存款账户的新开户银行登记开户登记证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就变更事项及其内容向银行说明。但存款人的类别、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编号不得变更。
单位存款人因第1、2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帐上余额只能转帐,不能提取现金,单位提供划款收款人名称,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名称应与现在单位名称相符。如单位是因注销公司销户,要提供工商局注销公司证明,收款人帐户名称可与现在单位名称不同。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有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的,清算组应将企业各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予以归集,由清算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未成立清算组的,应积极建议存款人先将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归集到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可提取现金,如存款人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也允许提取现金。
单位存款人申请办理正常更换或挂失更换预留个人签章时,开户网点应要求单位经办人员向开户银行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签章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对于无法提供原预留签章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的,应在书面申请中予以说明。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1、对于单位办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更换业务的,开户网点应要求单位经办人员出具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2、对于单位办理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挂失更换业务的,开户网点应要求单位经办人员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注:部分地区还需客户出具司法部门的证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具体请接洽当地分行。
1、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3、授权他人办理且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简称企业网银)是指交通银行通过因特网向公司客户提供帐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具有管理权限的操作员,必须为企业证书用户,该用户可以为企业设置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为企业操作员设定功能权限等但不能处理帐务类业务。目前企业网银为双人维护模式,需要有两个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才能进行设置。
企业操作员可以进行对外付款等帐务类业务操作但不能进行有关网银业务操作权限的设置。通过普通用户登陆的企业操作员只能开通录入权限,不能开通审批授权的权限。通过证书用户登陆的企业网银客户可以开通录入与审批授权的权限。
帐务查询、企业付款、财务通、投资理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电子商务、境外行业务、企业年金和客户服务等。
开通新版企业网银后,激活码将发送至客户签约登记的手机号码上。激活码唯一且不会作废。企业用户首次登录网银时必须使用激活码。
需要客户前往柜台恢复。当客户收到寄送的密码信封,重新下载证书即可。恢复的手续:企业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如需新增或变更业务功能,需填写网银业务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加盖单位签章(财务章和公章),凭经办人人身份证和企业授权委托书到银行网点办理,如委托他人代为恢复等手续,还需出具委托人身份证。
需要进行银企对账的存款账户包括:本外币单位结算账户、外币单位资本账户、本外币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本外币同业存放账户、本外币其他存款账户等,不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卡账户。本规定所称贷款账户是指在本行开立的本外币单位贷款账户。
对在本行开立本外币存贷款账户的单位,通过分户账对账单、余额对账单进行对账。
对账单,是指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各种包含账户交易明细或余额的纸质清单、电子信息。
分户账对账单指包含收付发生额、余额信息的对账单,用于客户核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
余额对账单指根据账户分层情况定期发放的附有余额调节表的对账单,用于客户核对余额、调整未达款项
使用电子对账的客户必须事先与交行签订对账协议。经过交行电子签名的电子对账信息可以替代纸质对账单。经过身份认证的单位客户通过交行指定渠道反馈的余额对账结果可以替代纸质对账回执。对签约使用电子对账的客户,除特殊约定外交行不再提供纸质对账单。
签约申请成功后系统自动将单位对账人员的初始用户名与密码通过邮件发送给客户(同时短信通知客户)。客户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后使用初始用户名及密码进行对账操作。客户登录系统后可修改用户名及密码。
1、电子余额对账单分别以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天银行账户余额为对账依据,对账单生成后银行将通过邮件和短信通知客户。客户需在余额对账单生成日起20天内完成对账。
电子余额对账单为银行正式对账单据,客户必须及时核对账务,存在未达账务的,客户应按要求编制余额调节表。账户余额相符或不相符,客户均应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向银行发送回执信息。客户已回复账户余额不相符的,经银企双方查实账务后,客户须在电子对账系统重新回复相符结果。
2、电子明细对账单根据单位账户发生交易明细满30笔即生成满页对账单,月末未满页也按月生成明细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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