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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科创版分拆上市规则出台和2019年8月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中将分拆上市由科创板扩大到了全市场后,市场掀起了一波分拆上市的高潮。
分拆上市后公司不同业务将被重新估值定价,有助于避免高估值业务被低估值业务拖累;而且不同市场存在估值差异,分拆后的子公司在估值更高的市场上市后,母公司亦可获得资本溢价。
与传统的新业务发展方式相比,分拆上市规则的出台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育新业务并分拆上市,搭建第二增长曲线、实现平台化发展。
但同时分拆上市也存在潜在风险,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和违规关联交易;还有可能在分拆过程中出现高估不良资产、低估优良资产的等虚假操作,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逃避债务的目的等,因此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行为受到严格监管。
确定需分拆的业务范畴,可以保证交易双方能够对交易完成后的协同效应以及产品组合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有助于确定最终交易条款以及过渡期间需要采取的行动。
定义范畴时应该包含的因素包括产品组合、地域范围,以及被分拆业务的核心人员及设施规模。
在收购程序启动之前,便应尽可能地将需分拆的业务作为独立业务进行定位和运营,从而确保业务分拆时所需要的过渡期缩短,同时提前解决核心职能分拆时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如IT、数据管理、生产、研发、商务等。
如果仅仅是产品而不是业务单元或产品组合的出售,则不宜直接对其独立运营,而应该集中关注对其独立运营的要求及其当前获得的支持水平,如销售团队和生产,从而使收购方能够开始对分拆后的阶段进行规划。企业还应提供预估的财务数据,供潜在收购方分析。
当企业开始进行独立运营操作时,可能会发现不同产品之间在商业或运营上存在协同效应,进而对被分拆业务的范畴进行重新审视。
被分拆业务的去处各不相同,可形成独立公司,也可被财务或战略投资者收购,如被合并到另一家企业。
企业应该对被分拆业务的运营独立性、产品组合以及最有可能的价值创造路线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假想方案供适合的收购方考虑。
企业应该全面了解潜在收购者的构成状况,确定并排除那些对该资产不可能感兴趣的收购方或收购方类型,如财务投资者类型的收购方可能很难倾向进行大量资本投入来支持或维系生产活动。
通过对潜在交易背后的战略考量进行评估可以进一步缩短潜在收购方的名单,如是新东家推动增长的能力还是作为稳定的现金来源,或是为进一步收购打造平台。如果领域比较广,这个名单可能还是会相对较长,但还可以将收购方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确定被分拆业务的理想去向之后,企业应该进一步完善其价值主张,并向最适合的收购方方或投资者进行推广。
尤其重要的,是企业应该明确指出该业务能够为潜在收购方带来的助益,特别是产品组合以外的价值,如协同效应、交叉销售效应。
如有必要,可考虑对被分拆业务的范畴进行少量调整,以减少与潜在收购方的摩擦,将部分共享服务分配给待分拆业务,以确保其运营独立性得到维系。
尽早与收购方展开管理层面的互动,以确定他们的具体需求和要求,并让他们全程紧密参与。
应提前对所分拆业务的范畴和交易结构中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预判,如对于地域范围或产品组合的选择,并将其提供给收购方,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成功的机会。同时,也要确保剩余的产品组合仍然对其他潜在收购方具有吸引力。
(1)业务分拆至子公司。 对于已有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创始人受让企业股份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 也可新设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创始人作为股东。
创始团队中其他股东可根据商谈情况及其稳定性选择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自然人直接持股。两种方式具体形式及优劣势表述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实际控制人设置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高管和核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有限责任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和高管、核心员工作为股东;无论实际控制人持有多少股权,emc易倍平台都可以在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股东将表决权授予创始人行使,从而让实际控制人掌握全部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即持股平台)从公司分取利润,有限责任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高管和核心员工再从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取利润,emc易倍平台还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即持股平台)从公司分取利润,有限合伙企业不缴所得税;高管和核心员工再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取利润,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居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持股平台的优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退出可能还需要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涉及章程修改等法律程序;若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简化决策流程。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经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门槛更低,在出资方面的法律限制更小,安排更灵活、自主性更强。
核心员工以本人名义,通过原股东受让/赠与股权或未来对主体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在该方式下,核心员工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按股权比例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不需要额外设立持股平台,程序简便,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收入适用于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时,自然人直接持股不需要重复征税。
但是,较多的自然人持股将造成股权分散,不利于主体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管理。部分高管在公司上市后即辞职,解禁后抛售全部全份套现,这样有悖于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长远利益与员工利益捆绑、留住人才的初衷。且股权变更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繁琐。
拟分拆业务转包至子公司,由子公司承接后续业务,对已签约相对方完成后续的业务服务。子公司独立核算收入及与母公司费用支出。
由子公司直接作为签约主体,承接业务,可根据子公司的公司未来发展定位来安排产品采购及布局。如:
子公司定位为纯服务平台,则研发、产品、服务等均可外包至母公司,从母公司采购;
子公司定位为服务平台+核心研发:则可保留部分核心研发及产品,将非核心服务外包至母公司,非核心产品及服务从母公司采购,核心业务由子公司搭建团队自行开发。
根据母公司拟分拆业务收入及首年预计收入情况,参考同行业估值及融资情况,预测Pre-A轮或A轮融资子公司估值,释放部分股权比例进行融资。股权比例的释放,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进行,或一次性到位均可。
(1)协议限制。母公司融资等协议中对其拟分拆业务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或/和严重性违约条款。
(2)关联交易。(往文参考:)《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具体需要注意:
a.程序合法。主要是指广州中博需要按照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成审议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b.定价公允。要求关联交易的价格需要有合理的定价方式,不因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转移。
(3)劳动关系。(往文参考:)考虑管理层股东、核心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合法的用工主体。为了保证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有序运营,子公司领导层人选的确定上可选择委派的形式,也就是子公司的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或者其上级公司委派产生而并非由子公司通过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确定。但委派有调动和借调两种形式,劳动关系主体不同,涉及未来子公司人员独立性及用人成本等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其中,公司存续分立,系一个公司裂变为两个主体:原公司继续保留主体资格,再分立设立另一家新公司。
董事会审议分立方案及分立协议,并提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分立事项的议案。
资产移交情况说明及清单、权属变更前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及回复文件、业务转移的相关合同变更文件。
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对分立所涉资产的划分及执行等情况无异议。
以分立基准日,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负债清单,作为分立资产、负债划分的依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分立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大会对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与业务划分、形成原因等要素匹配。如房产土地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相应进行划分。受建筑物本身结构和设计影响,拟划分的房屋无法从建筑结构上单独区分,相关部门无法为双方办理单独不动产权证明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划分。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经营性负债,根据分立业务划分方案并考虑相关负债形成的原因等要素进行划分。
资产分拆对公司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稳定性的影响。是否构成主营业务的变化,考虑未来是否满足公司报告期内的业绩连续计算的要求。
按“人随业务走” 的原则,对人员进行划分。对于同时涉及分立后两类业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主要工作涉及的业务进行划分。
人员独立,不存在共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人员共用情形。
(5)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分立前后的债务由分立之后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资产、业务、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均已按照分立原则进行了清晰的拆分,履行了必要的资产交接、产权变更、业务合同变更、债权债务转移、人员合同关系变更等手续。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四种情形:“……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可能涉及的税种:契税、营业税(营改增前)、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均可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企业分立,还需满足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emc易倍平台“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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