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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603900):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emc易倍注册

发布时间: 2025-03-22 次浏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的拟处罚金额由5,148,640.83元调整为5,658,411.91元。

  ?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本次新增罚款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为: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2017年-2018年占用的公司资金于2020年-2021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2020年后陆续补缴了

  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19,542.16元处以0.5倍的罚款509,771.08元。

  ?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次拟处罚金额已计入2022年度和2023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新增拟处罚金额,公司将计入2024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原《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4,431,483.93元。

  2023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前次《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4,431,483.93元调整为5,148,640.83元。

  2025年3月21日,公司再次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5]33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5,148,640.83元调整为5,658,411.91元,具体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且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元;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追缴,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罚款总计5658411.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增加509,771.08元,为公司2017年-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0.5倍的罚款。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为: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2017年-2018年占用的公司资金于2020年-2021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2020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19,542.16元处以0.5倍的罚款509,771.08元。除此之外,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的其他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前次《告知书》较原《告知书》新增拟处罚金额已计入2023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书》新增拟处罚金额将计入2024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emc易倍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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