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123-4567
您当前的位置: EMC易倍 > 易倍新闻 > EMC易倍
  NEWS

易倍新闻

EMC易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7 次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摘要: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2015年,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通过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emc易倍登录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等。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图1)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威财会[2023]4号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深圳市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税务稽查中,可通过“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依法调取企业对公账号及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

  税务稽查中,可通过“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依法调取企业对公账号及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

  税务稽查中,可通过“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依法调取企业对公账号及个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4年)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是利好也是责任取消优惠备案23号公告的几大看点杨春根

  哪些税收优惠可在预缴享受?张海涛2019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汇编宁波税局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 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国政府网

  [2018]1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主席令13届第24号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办[2018]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政策延期]

  网站纠错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电子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友情链接
EMC易倍

关注EMC易倍

热线电话:400-123-4567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Copyright © 2018-2024 EMC易倍·(中国)全站app 版权所有  xml地图  txt地图  网站地图  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