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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精选202402】一文总结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4-09-23 次浏览

  分公司拥有不同于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增值税上属于独立的纳税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是不同资格的增值税纳税人,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二是,总分公司发生应税行为,应由各自对外开具发票,不得相互替代或者委托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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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总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应当确认增值税,由发生应税行为一方开具发票。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emc易倍APP

  四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所谓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总分公司在所得税上是一个纳税人,2023年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也指出,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所得税并入总公司缴纳,是指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的所得,由总公司统一预缴和汇缴,分公司不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这种缴纳方式通常应用于总公司与所有的分公司均注册在同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情形。

  比如,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总分公司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简言之,可以概括为一次计算,两次分配。一次计算是指,总公司与所有的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次分配是指,第一次总公司与所有的分公司各按照50%分配缴纳所得税额,第二次各分公司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的分配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应用于总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公司的情形。请注意,只要有一个分公司是跨省,所有的分公司(包括同一个地级市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汇总纳税。

  例 北京市海淀区A公司,在房山区设立甲分公司,延庆区设立乙分公司,emc易倍APP在密云区设立丙分公司,则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在北京市海淀区。如A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又设立了丁分公司,则甲乙丙丁四个分公司均应执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一是,emc易倍APP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是,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是,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均需履行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才能进行汇总纳税,备案的具体操作参见文章末尾-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新设或撤销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信息备案?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分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单独计算所得和税款,定期预缴和汇缴,与总公司不发生所得税上的关系,与子公司无异。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通常是,分公司虽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但由于未履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在当地税务机关做了所得税税种核定。此外,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分公司,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也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23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使用2022年12月财报数据计算三因素分摊税额。5月经审计调整相应金额,在7月2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否按照审计后金额重新计算三因素分摊税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5.某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需要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该如何处理?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因此,该税务检查与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无关,只在实施税务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6.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期限必须保持一致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因此,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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