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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江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江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省商务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江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展位数量安排公平公正,参展秩序规范高效,充分发挥广交会的平台作用,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江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内资企业须取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须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广交会展位的,其工厂必须设在江西省境内。
(二)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标准(生产型企业4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
(三)企业应出口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品,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四)近三年来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没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索赔。
(六)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三)、(四)、(五)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工商、外汇、安监、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和交易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大会和交易团其他相关规定,对大会和交易团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江西省商务厅关于申请广交会展位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交会官方网站(),点击“参展易捷通”申请展位,在线打印参展申请表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江西省商务厅。
第六条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生产型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需一并提交有关材料。联营单位信息已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建立和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进劣汰,动态调整,公平竞争。
二是效率优先原则。展位分配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展位对企业扩大本省产品出口、做大规模的推动作用,特别是要有利于提高广交会展位在开拓新市场、研发新产品、结识新客户、签约新订单方面的使用效率。
三是扶优扶强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有利于扶持我省重点新兴产业、新兴企业、新出口增长点企业的发展壮大,扶持出口增长后劲强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参展企业采用特装形式参展提高参展效果。
四是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联动原则。品牌展位重点支持代表我省行业形象和发展趋势的优秀龙头企业,一般性展位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生产企业。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已获品牌展位的展区原则上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腾出更多的展位资源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是老企业稳定参展和新企业择优替补原则。对发展形势良好、展位使用规范、已获得展位的老企业保持稳定参展,保持其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展位基数基本不变,不再每届进行量化评分。对新申请展位企业(含往届放弃申报展位、被处罚取消展位不在处罚期限内重新申请的企业)采取择优替补的方式,每届按照量化评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展位替补。
(一)生产型企业展位安排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单个展区,单个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下的流通型企业(企业出口额按本省产品出口部分统计,下同)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不超过4个;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可酌情增加,但单个展区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二)对于新申请流通型企业,综合考虑其出口业绩和本省产品出口情况予以安排,本省产品出口比重未达到50%的不予安排展位。
(三)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可能产生的富余展位,交易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有能力消化的企业。
(四)展位数量安排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对新参展企业(含往届取消展位并重新申请参展企业)进行打分,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如下:
按照企业申请展区对应的参展商品出口额进行统计,上年度企业出口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生产型企业出口4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出口75万美元)的得10分。以最低出口标准为基准,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每增加40万美元得1分,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每增加75万美元得1分,累计不超过25分。春交会申请期,如上年度出口额尚未公布,则按上年度1--11月出口额作为评分依据。若新开展出口业务企业上年度无出口实绩,可按企业申请当年度出口额(出口统计数据是以企业申请当届广交会截止申报时间为止,海关公布的统计数据)作为评分依据,但需满足最低出口标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遵守交易团组织纪律,包括按时缴纳参展费用、按时参加团部筹备工作会议、按时上报参展期间成交数据统计、配合团部工作人员展位检查和调研工作等,积极参加省商务厅重点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其他重大商务活动。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CB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3分,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
主要包括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此项总分10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emc易倍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emc易倍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每项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
8.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10分)
对于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企业,加10分。每届广交会,一类设区市(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宜春市、吉安市、赣州市、抚州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5家,二类设区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和赣江新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1家。
第九条江西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根据展位分配原则,按照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和评分结果,征求厅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上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十条江西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江西省范围内企业以江西省交易团形式参展,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与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四条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emc易倍。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
第十五条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大会展位使用检查组和交易团团部工作人员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广交会期间,交易团团部组成展位检查组,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逐个检查。
第十七条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二)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三)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第二十条展会期间,交易团团部组成由驻会副团长任组长、团部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展位检查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由检查组现场填写《江西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检查记录表》,组长和成员共同签字确认,附相关证明材料。展位使用检查情况的有关资料将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展位。
第二十三条对被认定违规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展位。
第二十四条在同一展区内,被大会通报,认定为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知识产权侵权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展位。
第二十五条参展企业不接受交易团分配的与企业经营产品相关的广交会展位,取消当届所有展位,自下届起连续2届不再分配展位。emc易倍
第二十六条参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应承担的广交会费用,取消当届展位,自下届起连续4届不再分配展位。
第二十七条参展企业不服从大会和交易团的协调管理,自下届起连续4届不再分配展位。
第二十八条江西省交易团设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参展企业向大会和交易团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行为。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申请增加下届广交会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实行“实际使用者得”的展位使用办法,即对经查处回收以及由企业举报并经交易团查实回收的一般性展位,交给符合广交会参展企业条件并实际使用该展位的省内企业使用。
第三十条根据企业展位需求和展位使用情况,对上一年度出口额未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的企业采取末位淘汰。淘汰企业已分配的展位纳入下一届广交会进行展位重新分配。
第三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六点中,虽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但分配了展位的新企业,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在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仍未达标的,予以淘汰。淘汰企业已分配的展位纳入下一届广交会进行展位重新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大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厅直属机关纪委对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负有监督职能,受理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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